廖诗评 | “孙杨案”裁决中的“猛料”:仲裁庭的“百密一疏”?【斑斓·观世】
作者 | 廖诗评(资深法学教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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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作者廖诗评老师法学功底深厚,研究过大量国际法庭和仲裁庭裁决,在国际法教学和JESSUP等高水平模拟法庭指导上皆有卓越成就,同时还是钢琴十级、华丽男高音,以及斑斓君的嫡系亲师弟。
每个行业都有“基本功”的说法。我这个行业的“基本功”,就是读各种国际法庭和仲裁庭的裁决。
很多裁决都很长,几百页上千页的都有,读的让人头大。很多裁决写的很啰嗦,明明几句话能写清楚的事情,非要翻来覆去说,美其名曰“强化论证”,根本不管我们这些非英语母语的读者受得了受不了。
美国之前拿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说事儿,理由之一就是裁决太长了,净扯些没用的(其实美国说的那些理由也一样,特别罗嗦,各种场合各种文件翻来覆去讲,篇幅一次比一次长,所以你看看,USTR最后还不是也变成了自己曾经讨厌的样子)。
不过,读裁决读的多了,结合自己参与和旁听一些案件所积累的经验,就可以发现,很多裁决的内容和推理五花八门,还能读出不少“八卦”——当然,不是政治八卦,那些你就别想了,至少看裁决是看不出来的,而是具有娱乐色彩的“八卦”(比如有的国家,不知是咋想的,突然决定在诉讼中提交假证据,被识破后又不得不主动撤回,对方当事方和法院只能选择故作不知)。
最近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关于孙杨案的裁决。由于信息不对称,加上隔行如隔山,我就不对裁决推理和当事方各自的策略说三道四了,不然会贻笑大方的。但这份裁决里有些内容,却成功引起了我的注意,因为这些内容在某些方面实在是太不寻常了,不寻常的程度,已经不能用“八卦”来形容,而是属于“猛料”,猛的基本秒杀我看过的所有裁决。
两个看似无关的裁决
在说孙杨案件裁决之前,先说说其他两个内容略显“无厘头”的裁决。
在一个美伊求偿法庭的裁决里,申请人说,伊朗一通乱搞,给自己造成了很多损失,这还不算,申请人还特别碎碎地向仲裁庭提出来说,他有一些私人财产也被搞不见了,如珠宝,支票、金币等,对了,还有一块劳力士。读到这里的时候,我根本没有想到,就是这块让朱一旦称霸B站的劳力士,将会在仲裁裁决中发出“令人夺目的光芒”,让你感觉到,有钱人的快乐,“就是这么朴实无华,且枯燥”。
申请人提出请求之后,仲裁庭就说,你先得证明你有这些东西吧。申请人说好嘞,然后开始“一通操作猛如虎”,最后“一看结果二百五”,因为他没办法证明“曾经拥有”。
仲裁庭随后正常操作,驳回了他的这些关于私人财产的主张,除了那块劳力士。对,你没看错,不仅没有驳回,仲裁庭还支持了他关于劳力士的主张,理由是:
第一,这哥们儿说自己有戴表的习惯,还在庭上煞有介事地列了一堆证据证明自己有这个习惯;
第二,这哥们儿主张的是一个很特定很具体的东西——劳力士!他在庭上也描述地有模有样,大概意思是说自己这块表“八星八箭,只此一件”;
如果说这些还能让人接受,那么“前方高能”的来了——
第三,仲裁庭自己说,因为这哥们儿是商人,按照当时商人们的标配,他有一块劳力士是很正常的,也是很有可能的。
然后就裁决伊朗要赔这哥们儿表钱,大概折价800美元左右吧。对于这个结果,如果说伊朗是哭笑不得,这哥们儿估计是悔恨交加吧——早知道我就说我自己的私人飞机丢了,看这架势仲裁庭也可能信啊。当然,这纯属开玩笑。
我提到这个案子里的这个情节,主要是为了说明:
第一,凡事必有因。仲裁庭之所以敢这么说,是因为在这一点上的证明标准是“或然性”标准,说得让人觉得有可能,就行了(当然,仲裁庭自由心证的边界,则是问题的另一面,这又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经典话题)。所以说了解每一个“八卦”后的规则(Rule)很重要。
第二,让谁觉得有可能呢?当然是仲裁员。而仲裁员也是人,他有自己的经历和背景,别人觉得没有可能,只要他觉得有可能就行,谁让他被选为仲裁员呢?所以说挑选仲裁员很重要,你不服你上啊,咋不选你呢,说不定选了你,你还能飞得更高呢。
还有一个案子是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经典案件,案名我就不说了。在这个案子里,为了指控犯罪嫌疑人杀害两名警察的罪名成立,波黑政府找了两个证人(但不是专家证人)出庭,其中一个搞着搞着,发现检察官也不太信他说的,波黑政府居然申请让他退庭了,剩下另一个证人在遭遇猪队友当头一棒后别无他法,只能勉力支撑。
犯罪嫌疑人律师问:你说你事发时就在这个城市呆着,可是你明明在城市遭到塞尔维亚攻击之前就撤了啊,你咋又回去了呢?
证人回答:我之前确实撤了,但我也确实又回去了,因为我想起来我还没有喂!鸽!子!(这完全就是一个眼里只有“重庆森林”,笑看“花样年华”,直奔“2046”的“一代宗师”型证人!)
犯罪嫌疑人律师听了之后,也乐得笑而不语。但关键是,审判庭可没有觉得这个证人是来演“无间道”的,而是在犯罪嫌疑人律师完成交叉询问后,采纳了这个证人的证言,理由是审判庭觉得,尽管这证人的操作有点非理性,还很有风险,但是这确实是可能发生的事情(他就是他,不一样的烟火!)。
同样,我举这个影帝级证人的目的,也是为了说明,背后的规则很重要,因为这个案子在审判庭打的时候,当事方同意在事实认定方面适用“不合理标准”,即,只有在任何一个合理思维的人都无法得出这类结论时,才不予采信。
顺便说一句,后来这个案子打到上诉庭,上诉庭也认为,审判庭关于这个问题的认定是没有太大问题的。
孙杨案裁决中的“猛料”
现在说回孙杨案的裁决中的“猛料”。
之所以说是“猛料”,是因为我从来没有看到一份裁决,会如此“火力全开”,针对当事人的性格和态度,甚至当事人的直系亲属,做出略显主观且没有必要的评论,有些措辞,甚至反映了某种“偏见”。
看到裁决中的这些措辞,我的直接反应就是,仲裁庭恐怕涉嫌违反客观中立原则了,而这正是仲裁裁决的基础和生命线。
先来看裁决第321段——
大概的意思,翻译过来就是:“仲裁庭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主检官应该是提出警告了,但运动员却没有注意到(当时现场一片嘈杂,人声鼎沸),这并不是主检官的责任,孙杨及其团队和他的母亲不能因此就可以无视主检官报告中的内容(认为这种情况构成拒检)”。
其实裁决说到这里也就差不多了,可裁决偏偏加了一句话,用来描述孙杨的母亲:孙杨及其团队和“他那对于儿子完全无益”(his mother, who seems to have played a most unhelpful role to her son)的母亲。
这就有点“无厘头”了。按道理,你说孙杨及其团队,哪怕还有他妈妈都做的不对,这没问题,可你干嘛说他妈对他儿子没用啊(奇怪的感觉开始蔓延),这是仲裁庭的主观评价啊,但这关你啥事?即使你心里是这么想的,也不该说出来啊,去掉这句话,这段裁决难道就不通吗?其实不仅通顺,而且还毫无瑕疵嘛。偏偏就是这句话,就会让人多想了:虽然在检测争议发生时,孙杨的母亲还不是本案的证人,但她后来毕竟有证人的身份了。
试想一下,仲裁员们可是提前就拿到双方书状了,也了解一些争议的基本事实,至少了解了双方都主张当晚发生了啥,那么仲裁员们是啥时候觉得孙妈妈“没用”的呢?这个就不好说了,得细品,而且需要“技术流”细品。
再看第327段——
意思是:仲裁庭认为,兴奋剂主检官告诉孙杨说“如果你要取回血样就取吧”以及“你自便(你高兴就好)”,这并不能说明是主检官建议孙杨毁坏血样的,或者主检官已经结束血检程序了。
相反这表明,在经过长时间激烈的讨论,以及反复警告运动员可能会造成的结果之后,主检官认为自己已经跪了,没辙了(春秋笔法啊,主检官是执法的,可活生生被逼成了弱势群体),只能根据运动员的要求把血样返还给他。
通过这些,仲裁庭认为孙杨性格强势(forceful personality),他觉得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就是对的就是很牛逼(“我不要你觉得,我要我觉得”了解一下)。这一点在庭审中一览无余(奇怪的感觉开始蔓延again)。
同样的道理,你说孙杨不对,理由其实已经挺充分了,干嘛加一句“孙杨性格强势”,这跟裁决这个案子有啥关系?难道是因为他性格强势属于顶格处罚的考虑情节吗?规则里有这一条吗?去掉这个描述不就行了。
最后看第356段到358段——
大概的意思是:在孙杨的陈述中,完全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过抱歉,哪怕亡羊补牢般地表明态度,说自己本可以不那么做(意思是你装都懒得装)。相反,如庭审过程所展示的那样,他固执己见,始终认为是其他人而不是自己应该为这明显的错误承担责任(意思是孙杨花式甩锅)。尤其是听证会结束前的最后陈述中,孙杨一直在主张与IDTM血检人员资质和授权有关的这类形式意义上的抗辩,试图把责任推到主检官和助手身上,而不是承认自己的反应可能有些过激(意思是孙杨花式甩锅第二季)。
接下来仲裁庭还愤愤不平地说道,孙杨一直抱着“我的地盘我做主,你的地盘我也要做主”的指导方针,在仲裁庭请他做结案陈词过程中,孙杨毫无征兆地找来了一位陌生人士,在他坐席旁充当他的临时翻译,他从来没告知过仲裁庭这一点,他似乎是认为这不需要获得仲裁庭的许可,也没有以其他认为尊重仲裁庭或既定程序规则的方式做这些事儿。
一句话,仲裁庭感觉当事人不尊重自己,自己的权威受到了侵犯,你丫儿也太不把我当回事了吧,尤其是那个临时翻译,还试图跟仲裁庭argue,逼的仲裁庭只好动用“爱情买卖碎碎念”,说这里不是你想来,想来就能来…blablabla其实这些都对。
但仲裁庭是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的,而现在,大家都能通过裁决文字看出来,仲裁庭非常不喜欢孙杨,这就有点问题了。哪怕你真的很不喜欢孙杨,把道理讲清楚,就事论事,给个顶格处罚不就行了,干嘛非要说出来呢,这完全就是把化骨绵掌耍成了七伤拳,本可以办事不留痕,却弄得伤人又伤己。
说实话,看完了这些段落,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仲裁庭会发飙,要知道仲裁庭由一位资深外交官和两位Q.C.组成,其中还有一位国际争端解决的顶尖高手Phillipe Sands(确实比我等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),他们怎么会不知道仲裁庭行为的边界在哪里?
之所以做出这种有“出格”之嫌的评论,可能确实是被逼急了,毕竟仲裁员有正常的情感,亦食人间烟火,而且没见过在庭内庭外这么玩儿的(我在某年JESSUP国内赛上就碰到一造的教练当庭跳起来提异议,说Bench里面我的外国同行对事实的解读错了,我当然心里恨啊,这位教授丢人都丢到老外跟前了)。
但无论如何,在孙杨犯错的同时,他们好像也没忍住(别告诉我这就是孙杨律师团队的目的,不然游戏就真的没法玩下去了)。
万物皆有道
现在回到之前那两个看似“无关”的裁决上。
我之所以介绍这两个裁决,主要目的就是强调,分析任何现象时,哪怕是看起来很不合理的现象,哪怕是面对绝望的情况,只要努力去抓住这些现象和情况背后的规则,努力去了解裁判者的想法,事情就可能有转机,至少最后不会搞得太难看。
不管那块劳力士到底是咋回事,不管那位证人是否真的抱着“鸽在我在”的生活态度,他们的律师至少对法庭和仲裁庭保持了足够的尊重,坦诚地沟通交流,再加上专业人士对法律标准的准确把握,最后把不太可能的事情变成了可能。
孙杨案也一样,孙杨一方固然要准确理解规则要求自己干什么,以及不能干什么,但另一方面,也要看到仲裁庭也并非不受规则约束,客观中立就是仲裁庭头上的“达摩克里斯之剑”,而这已经在仲裁庭自己的裁决文本有所呈现——你看或不看,仲裁庭的裁决就在那里,这份文本所能提供的帮助,可比在庭外空喊口号叫嚣仲裁庭不公却又拿不出切实的理据,要大得多了。
关于这一点,宋杰教授在他之前的文章中说的很清楚:“孙杨在仲裁中犯了很多错,其过失和表现不规范有目共睹。但是,这并不妨碍其有权要求仲裁庭平等和不带偏见地予以对待的权利。此权利具有独立的价值。一旦被违反,就可能构成了请求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的理由。不能把不同问题混在一起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具有高度的技术性。找不到可操作的技术路径,请求撤销裁决就没有任何意义”。
最后简单说说申请撤销裁决的事儿。
一定是要走这个程序的,因为反正已经这样了,必须拼一把。但情况是很糟糕的:孙杨团队之前已经多次以对方律师存在利益冲突为由提出异议,现在又试图主张仲裁庭有偏见,不够客观中立,换任何人来处理裁决撤销的程序都会觉得不爽,至少会觉得,你咋这么多事儿,你会不会这次又找事儿搞到我的头上?也就是多少都会带点“先入为主”的色彩。
此时,如何走这个程序,就需要精心设计了。
从思路上,恐怕得抓住《瑞士联邦国际私法》第190条中关于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,尤其是强调“当事人平等性”受到损害,当然这很难;
从技术上,律师团队要不断去搜索撤销裁决的各国实践,看看能不能把仲裁庭客观中立性合理地引入到撤裁的逻辑中来;
但更为重要的是心态和策略上的,那就是你要清楚,上诉意味着还是要在规则范围内玩儿下去,这就必须尊重这套规则。
你不能再假想负责审查撤销裁决申请的法院是你的“敌人”,在庭审中,你需要抓住一切机会向法官表达你对司法制度和之前仲裁庭的尊重,不妨主动承认自己之前对规则的理解是存在问题的,甚至自己的表现有些不尊重仲裁庭,仲裁庭的核心结论,你其实是可以接受的,毕竟自己错了就要承担责任(顶格处罚也认)。
与此同时,再以陈述性的语气,平和地向法院说明,自己对仲裁庭不太尊重,对规则的理解也有问题,这可能也给仲裁庭造成了困扰,导致仲裁庭似乎也出了点小问题,而这些小问题,可能会影响裁决的效力。即使最后还是没有成功,这也算是知错就改,体面收场。
当然,这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,而且功夫全在细节,从上诉法律依据的检索和分析,到诉状思路的选择和措辞的选取,再到律师和当事人说话的语气、眼神和动作,没有几十年功力的专业人士操作和加持,恐怕是很难做到的。何况,目前的情况,似乎与上面的思路背道而驰。
仲裁庭在第358段末尾的一句话,特别适合作为文章的closing: “孙杨是世界顶级的运动员,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,但他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。这些规则适用于其他运动员,也适用于他自己,他应该遵守这些规则。”理解这句话,才是接下来做任何事情和启动任何程序的基础,除此之外,别无他途。
出处 | “国际法大视野”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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